所謂護士短缺地區緩解法,是指1999 的 "The Nursing Relief for Disadvantaged Areas Act " 法令,此法令允許合格的醫院僱用臨時性的有美國執照的外國護士。在 H - 1c 的簽證下,此護士可為僱主工作達三年。
2006年12月26日, 移民局公佈了一份關於護士短缺地區緩解法(NRDAA)的內部備忘錄,主要針對1999年的NRDAA進行了幾點更新和解釋。
1999年12月2日由總統簽署的「1999年護士短缺地區緩解法」於2000年9月2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5年6月13日。
但根據2006年12月20日的Public Law 109-423,國會賦予了NRDAA條例新的三年的有效期。條例中其它的要求不發生改變,並自公佈起開始實施,即有效期從2006年12月20日至2009年12月20日。
H-1C簽證的申請辦法和H-1B簽證類似,根據相關的要求,目前所有的I-129申請全部提交到Vermont服務中心(VSC)。
此外,與H-1B簽證不同的是,H-1C申請需同時提交至勞工部和移民局。同一個申請可為多個護士申請。被批准的H-1C有限期為3年,有效期滿後不能延長身份。
目前每年只有500個H-1C簽證的名額。有興趣的個人應咨詢你的律師並盡快申請。
下面,我們將列舉H-1C簽證申請中對僱主和僱員的資格要求,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嘗試瞭解:
護士的要求:
僱主要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