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部將在5月17日公佈有關勞工證的最新規定。這些規定將自2007年7月16日開始實施,新的規定將對目前的綠卡申請程序產生重大影響。以下為相關內容。
一、新規則將停止勞工證受益人的轉換
按照目前的規定,僱主可以要求轉換勞工證的受益人。僱主為一位僱員申請的勞工證,如果該僱員因為離開公司等原因,沒有使用這份勞工證提交綠卡申請,公司有權更換勞工證受益人,使用該勞工證為其它僱員申請綠卡。但是,新的規定將禁止勞工證的轉讓。具體規定如下:
二、新的勞工證只有180天的有效期。也就是說,受益人必須在勞工證批准後的180天內提出I-140移民申請。按照目前的規定,勞工證的有效期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勞工證獲得批准之後,受益人可以在任何時間遞交I-140申請。但是,新的規定規定了180天的有效期,具體細節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