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我們曾經幫助Gupta博士成功申請了EB-1 職業移民申請,並且移民局在收到I-140申請後24小時內就批准了申請。Gupta博士擁有電子工程學的博士學位,但當他聯繫我們時對申請EB-1 或NIW綠卡非常沒有信心。因為他從來沒有在其研究領域的期刊上發表過文章,而且他所在公司的律師也覺得他的教育和研究背景不能滿足EB-1 或EB-1申請的要求。
特殊技能人才即EB-1類移民申請,適用於在其專業領域具有特殊才能和很高成就的傑出人才。申請人可以通過提交移民局規定的EB-1 類申請的10項條件中的三項來證明自己的申請資格, 更多關於EB-1 類申請的相關規定請參閱我們的網站。EB-1 類申請有以下三項重要優點:1) 不需要申請勞工證 ;2)不需要永久工作職位 ; 3) 沒有簽證排期。
我們的律師在研究了Gupta博士的簡歷後發現他的研究成果應可支持其進行EB-1申請。Gupta博士有多篇會議論文,他審議了很多同行的文章。並且他還是研究領域內幾個重要學術組織的會員,這些組織要求會員具有一定的學術成果才能成為會員。我們認真準備了Gupta博士的申請材料,包括一份為Gupta博士量身定做的強有說服力的申請信。移民局在收到申請一天之內就批准了申請。整個申請的過程,從Gupta博士第一次通過email聯繫我們到申請的批准,僅僅一個月的時間。申請一天獲批准」。基於這次愉快的合作,Gupta博士將他的好朋友李博士介紹到我們事務所進行EB-1 申請。
李博士在美國西海岸的一所著名大學獲得了電子工程學的碩士和博士學位,目前在紐約一家世界500強的公司擔任研究科學家的職位。他發表了多篇論文並擁有兩項專利。
下面是李博士EB-1申請的整個過程。
星期三, 2007年5月16日
08:00AM: 我們的客戶Gupta博士發郵件給張哲瑞律師 ,說他向他的朋友李博士推薦了我們事務所。李博士隨後發郵件給張律師進行I-140職業移民的咨詢。
08:59AM: 張律師收到了李博士的簡歷 。李博士當時處於OPT身份,到期日為2007年9月30日。張律師仔細研究了李博士的簡歷,根據他多年辦理EB-1及NIW的經驗,認為李博士在以下三個方面滿足EB-1 申請的條件:
09:25AM: 張哲瑞律師回復了李博士的email。在信中,張律師提出了以下幾點意見:
10:27AM: 李博士很快回復了郵件,稱他大概能夠獲得8封推薦信。但是,這些推薦信是為公司正在為他準備的O-1申請準備的,所以,李博士不確定這8封推薦信是不是可以用於EB-1申請。
10:30AM: 張律師在回復郵件中說,會在仔細研究過這幾封推薦信後再和李博士進行電話溝通。他這時正出差在紐約。
12:35PM: 李博士將準備好的8封推薦信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發送給張律師,並感謝張律師的及時回復。
01:30PM: 張律師當時正在紐約JFK機場等待赴休斯頓的飛機。在仔細研究了李博士的推薦信後, 張律師在機場給李博士打了電話確認這8封O-1申請的推薦信可以直接用於EB-1 申請。
02:00PM: 在電話溝通後,張律師馬上以郵件的方式進一步向李博士解釋了我們為客戶提供的各項具體服務,以及我們網站上客戶-律師委託合同的鏈接。
08:12PM: 李博士在郵件中提出了另外一個問題。因為他的僱主正在為他準備O-1的申請,所以他不知道EB-1 申請會不會和O-1申請互相有影響。
09:13PM: 張律師回復說,這兩項申請不會互相影響。
星期二, 2007年5月22日
07:48AM: 李博士用郵件通知張律師他已經把簽好的合同和支票用FedEx的方式寄出,我們辦公室將會在一天之內收到。在郵件中,李博士還詢問他是否應該同時提交I-140和1-485 申請,或者是等I-140申請批准後再進行身份調整。
07:58AM: 張律師建議李博士先進行I-140申請,因為單獨的EB-1 I-140可以申請加快處理服務。這樣,移民局就會在15天完成申請的審理,他可以在這之後再提交I-485身份調整申請。
星期三, 2007年5月23日
09:00AM: 我們休斯頓辦公室收到了李博士的合同和支票。
10:00AM: 我們的CRM客戶關係系統管理員張洪民將李博士的記錄在客戶系統中從「潛在客戶」轉為「客戶」,案件正式成立。
10:03AM: 張律師的助理Nosheen馬上開始了前期的準備工作,將I-140問卷發送給李博士填寫。
星期四, 2007年5月24日
09:00AM: 李博士將填寫完畢的I-140信息問卷發送給Nosheen。
09:05AM: Nosheen將問卷轉發給專門負責表格填寫的助理進行I-140表格的填寫製作。
04:30AM: Nosheen將填寫完畢的表格發送給李博士檢查簽字。
星期三, 2007年5月30日
10:16AM: 李博士將準備好的申請所需支持文件全部寄送給Nosheen, 包括推薦信、申請表格、學位證明以及其它材料等。
04:30PM: Nosheen將申請所需的所有支持材料最終準備好。
星期五, 2007年6月1日
劉芳妤律師根據收集好的支持材料開始準備申請信。
星期四, 2007年6月4日
劉芳妤律師完成了申請信。
星期二, 2007年6月5日
09:30AM: 在經過再次核查之後我們將李博士的I-140申請通過FedEx 的方式寄往移民局。
星期三, 2007年6月6日
08:35AM: USCIS 收到了李博士的I-140申請。
星期四,2007年6月7日
08:31AM: 在移民局接到申請還不到一天的時間內,張律師就收到了一封來自移民局的e-notice,稱李博士的I-140申請已經獲得了批准。張律師給移民局打了電話查詢,移民局確認了批准。之後,張律師將這個好消息通知了李博士。但是令人驚訝的是,此後我們並沒有收到正式的批准通知。我們估計這個e-notice是由移民局的計算機系統故障導致的。
星期三, 2007年6月20日
我們收到移民局加急處理部門的傳真,要求對李博士的申請提供補充材料, 移民官稱需要更多的材料證明李博士是研究領域內最頂級的研究人員之一。根據通知,RFE回復的最終期限為2007年9月20日。Nosheen將這一進展以郵件的方式通知了李博士。根據移民局的規定,移民局將在15個日曆內處理要求加急處理的申請。但是,如果移民局針對案件發出RFE,則這15個日曆日在發出RFE的當天停止計算,到收到RFE的回復後再恢復計算時間。
星期四, 2007年6月21日
7:02 AM: 李博士回復郵件稱這真是一個意外的壞消息, 他原本已經準備好了I-485申請的資料,正準備寄往我們的休斯頓辦公室。
7:05AM: 張律師回復李博士的郵件建議他盡快進行RFE的準備,並且可以嘗試他自己的NIW或其妻子的EB-1申請。
8:59PM:李博士通知張律師說他們已經放棄了他妻子的EB-1申請,需要全力準備回復他的RFE。
星期六, 2007年6月23日
8:55AM:張律師發郵件給李博士並預定了與他進行電話交流。
9:30AM:張律師和李博士在電話中商議了回復RFE的策略。
星期日, 2007年6月24日
10:27AM: 張律師給李博士發郵件通知他Nosheen將與他聯繫,並和他一起進行RFE的準備工作。張律師解釋說,在RFE的回復中,我們需要更多的專家意見來證明刊登李博士的研究成果和論文的學術期刊在學術領域內的重要性和影響力。此外,更多的推薦信也會有很大的幫助。
星期一, 2007年6月25日
4:36 AM: 李博士在回信中感謝了張律師在週末的工作,並稱將再準備兩封推薦信。
星期一, 2007年9月17日
11:05AM: 李博士通知張律師和Nosheen, 所有準備好的支持材料已經寄出,將於9月19日星期三到達我們辦公室。並且在第二天拿到新準備的兩封推薦信後,也將寄到我們辦公室。
星期二, 2007年9月18日
碰巧的是,張律師在9月18日於華盛頓舉行的移民集會上遇到了李博士。他們再次討論了這一申請,並一起在國會大廈旁的一家墨西哥餐廳共進午餐。
星期三, 2007年9月19日
09:02AM: 我們收到李博士寄來的兩封推薦信。
10:05AM: 我們將所有的材料通過FedEx的隔夜送達服務寄出,其中包括一封由劉芳妤律師細心準備的RFE回覆信,兩封新的推薦信以及其他的證明材料。
在RFE的回覆信中,我們提供了更多的材料以證明李博士在研究領域內所達到的傑出成就。 我們還特別強調了發表李博士的研究論文的幾家學術期刊在其領域內的重要地位和影響力。此外,我們還強調說李博士還曾多次為頂級的專業期刊做過稿件審議,這正好說明了李博士在其領域內的突出成就。
星期二, 2007年10月2日
移民局批准 了李博士的I-140 申請。
星期三, 2007年10月10日
我們休斯頓辦公室收到了李博士I-140申請的批准通知書, 並且轉寄給了李博士。
李博士在得知這個好消息後非常高興。在給張律師的郵件中,李博士寫到:「感謝大家所有的努力工作,感謝劉芳妤律師辛勤準備的完美的回覆信,真的很榮幸能夠與大家合作,完成我的綠卡申請。我想,大約在今天的午飯時間,我所有的同事們就能夠瞭解張哲瑞律師事務所的專業素養和努力敬業精神。並且,能夠為我的同事們推薦這樣好的一家律師事務所也是我的榮幸。最後,再次衷心的感謝大家的努力工作!」
而推薦李博士來我們事務所的Gupta博士也非常高興聽到這個好消息。他也寫了一封熱情的郵件稱讚我們的工作:「完美的工作!非常感謝你們接受了李博士的緊急委託,並且成功幫助他的申請獲得了批准。因為你們的專業高效以及勤勉負責的工作,我將會推薦更多的同學和同事來委託張哲瑞律師事務所申請綠卡。」
我們也非常高興地看到李博士I-140申請的批准。這一成功是我們整個工作團隊和李博士一起努力合作的成果。此外,我們也感謝Gupta博士的信任,將李博士推薦到我們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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