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申請H-1B簽證要有美國僱主提供的工作承諾。但是,這並不是成功H-1B申請的唯一要求,除此以外還有許多其他具體的要求。
這篇文章列舉了移民局對於提交H-1B申請的僱主的主要要求。如果你計劃在2008年提交H-1B申請,你應該確認你的僱主滿足以下所有要求,否則你的申請將有被拒的危險。
主要要求
對於H-1B申請的僱主有兩項主要要求:支付能力和經營需要。
僱主必須有能力支付H-1B申請僱員不低於勞工部規定的最低現行工資標準的工資。
基本上,不管作為僱主的公司規模大小或目前是否盈利, 該公司必須證明其具有相關財務能力支付僱員工資。
例如,如果一個公司的投資資金超過僱員的工資,則從技術上來說這個公司是有能力支付該僱員工資的。簽署了未來工作合同的公司,如果這份工作合同在2008年10月1日生效, 該公司就算當前沒有足夠的現金流量和資產貯備,也足以證明其具有支付僱員工資的能力。
這意味著僱主僱傭該H-1B僱員必須有真實的經營需要。H-1B工作不能是多餘或假冒的,即不能僅僅是為了獲取H-1B簽證而設立一個職位。
其他要求
這裡還有一些其他H-1B僱主必須滿足的要求。
僱主必須支付H-1B僱員以下兩者中的更高者:
H-1B 僱員的僱傭不會對類似僱員的工作條件造成負面影響。
公司內部沒有出現有關新H-1B 工作職位的罷工或者停工。
僱主應該向外籍員工即將開始工作的行業談判代表出具遞交勞工情況申請的收據,如果沒有相應的行業代表,僱主應該在遞交LCA的當天或者之前30天內在工作單位的顯著地點張貼該收據,至少張貼兩周。
僱主應保存下列文件備查:
如果在法定的僱傭截止期限之前僱主解除了和外籍員工之間的僱傭合同,僱主應支付外籍員工合理的返回母國的交通費用。
如果僱主違反了相關規定,將會被處以罰款,或導致該僱主以後參與H-1B申請或者其他移民申請的資格被取消至少一年。
H-1B高度依賴型僱主
公司如果僱傭很多H-1B僱員則有變成「H-1B高度依賴型僱主」的危險。如果一個公司符合以下情況則被認為是H-1B高度依賴型僱主:
除以上情況外,H-1B高度依賴型僱主還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H-1B高度依賴型僱主在每次提交支持H-1B的勞工情況申請LCA時,應說明這種「依賴性」身份。
H-1B高度依賴型僱主必須申明,在申請日前後90天內,在本公司或相關公司內部員工中,在「相同職位」上未曾替換或解雇美國籍僱員。
如果這樣做會威脅到做類似工作的美國員工的利益的話,H-1B高度依賴型僱主不得將H-1B員工派往其他僱主處工作,如承包商處。
H-1B高度依賴型僱主應該盡量僱傭美國僱員,如有與H-1B員工能力相當或者更優的美國員工應聘某職位時,應優先僱傭美國員工。
例外情況:在僱傭在該工作領域內年收入至少能達到60,000美元或者擁有碩士或以上學位的外籍員工的時候,H-1B高度依賴型僱主可以不遵循這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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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描述了進行H-1B申請對僱主的主要要求。請注意,這只是一篇簡單的介紹,它不可能包括所有H-1B僱主和僱員應瞭解的所有信息。
張哲瑞律師事務所的移民律師可以為你提供更多詳細要求的信息,並確定它們如何適用於你的具體情況。我們同時也能保證將你的完整正確的H-1B申請在2008年4月1日送達USCIS,為你贏得批准的最大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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