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4日,美國國土安全部頒布了一項臨時規定,對於一些符合條件的F-1非移民身份的學生,OPT(Optical Practical Training)的期限由12個月延長至29個月。這項規定對擁有科學(Science)、技術(Technology)、工程(Engineering)或數學(Mathematics)等科目學位的,並被E-Verify項目下的企業僱傭的F-1學生適用。
這項規定同時強調了在F-1學生開始使用H-1B簽證開始工作前的身份和工作許可失效的問題。根據這項臨時規定,所有的H-1B申請處於等待狀態的F-1學生的留美期限和工作許可可以自動獲得延長。這項規定同時做了一些程序上的修改,包括允許學生在畢業後60天內申請OPT。有關詳情請參閱以下文章:
部分專業OPT可延期到29個月
關於17個月及29個月OPT 的詳細解釋
10月1日H-1B生效前失效的OPT將可獲自動延期
4月4日,美國移民局發佈了第一版有關此規定的問答文件。最近,移民局又發佈了一套補充問答,對此規定做出更詳盡的解釋和具體細節。以下是有關細節。
名額空檔條款
2008年4月18日,移民局公佈了一項郵件通知程序,H-1B申請處於等待狀態的F-1學生,如經抽選獲得了2009財政年度的H-1B名額,可以申請不通過出國再簽證的領事程序,直接進行身份轉換申請。當移民局公佈這項程序時,有可能一些F-1學生的H-1B申請已經獲得了批准並需要進行領事程序,還可以再直接申請在美國國內進行身份轉換嗎?
可以。申請人應向指定的電子郵件地址向簽發H-1B申請批准的服務中心發送郵件進行申請。申請資料應包括H-1B的Receipt Number,以及申請人和受益人的名字。
如果H-1B申請和身份轉換申請都處於等待狀態,應該在接到Receipt Notice的30天內提交轉換身份的申請。申請資料除了要包括Receipt Number和申請人、受益人的名字,還應該包括受益人的出生日期、I-94號碼和學生和交換學著信息系統(Student and Exchange Visitor Information System,SEVIS)號碼。
請注意,加速處理和非加速處理有不同的電子郵件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如下:
Vermont服務中心
加速處理: VSCPPCAPGAP.Vscppcapgap@dhs.gov
非加速處理: VSCNONPPCAPGAP.Vscnonppcapgap@dhs.gov
California服務中心
加速處理: CSC.ppcapgap@dhs.gov
非加速處理: CSC.nonppcapgap@dhs.gov
「及時提交(timely filed)」是什麼意思?是否包括在4月1日提交至移民局,但是沒有進入隨機選擇程序的申請?
「及時提交(timely filed)」指的是在外籍學生在能夠保持合法身份(D/S)的期間內,在H-1B規定的接受期限內提交申請。臨時規定中說明,D/S期間包括學習期,完成OPT之後的任何經過許可的期間,以及60天的離境準備期,即俗稱的「寬限期」。
臨時規定進一步指出,如果申請已經及時提交,申請被抽中名額並獲得通過,名額空檔延長期即立刻生效,直至9月30日,除非它後來被退回、否決或者撤銷。強烈建議學生們在名額空檔期與自己的僱主保持密切聯繫。一份上面有Receipt Number的I-797收據,就是申請已經提交並被接受的證據。
如果post-completion OPT在4月1日前就已經到期了怎麼辦?F-1身份似乎是可以延期的,OPT可以延期嗎?
如果F-1學生已經完成了他/她的post-completion OPT,到4月1日時仍然處於寬限期內,並且他/她的H-1B申請已經在移民局規定時間內提交,他/她就可以獲得自己的D/S身份的自動延期。但是,工作許可不會自動延期,因為它已經到期了,名額空檔期並不會使工作許可自然而然地獲得延長。
如果F-1學生符合身份和工作許可自動延期的要求,但是他/她的H-1B申請後來被退回、否決或者撤銷,他/她還能獲得60天的寬限期嗎?
有關H-1B申請被退回、否決或者撤銷後的60天寬限期問題在臨時規定的補充條款部分有所涉及。如果移民局對符合名額空檔期身份自動延期的F-1學生的H-1B申請予以退回、否決或者撤銷,該F-1學生可以獲得60天的離境寬限期,從移民局發出對其H-1B的退回、否決或者撤銷通知之日起開始計算。
在被否決的情況下,如果F-1學生在提交H-1B申請的同時也提交的身份轉換申請,這份身份轉換申請也被否決的話,60天的寬限期對其就不適用,因為這種情況下的F-1學生也是不符合名額空檔期的身份自動延期的要求的。相似的,如果F-1學生的H-1B申請被批准後由於發現欺詐行為或不實陳述而被撤銷,此時,60天寬限期對其也不適用。在這兩種情況下,學生必須立刻離開美國。
在名額空檔期身份自動延長的期限裡,F-1學生可以離開美國然後再次以F-1身份回到美國嗎?
根據8 CFR 214.2規定,擁有在post-completion OPT之後的EAD工作許可的學生,在EAD沒有失效以前臨時離開美國之後,可以回到美國繼續工作。但是,在名額空檔期身份自動延長期間獲得的EAD如果持有人離開美國,就會立刻失效。那麼,如果在這個期限內學生想要離開美國,他/她就必須在美國的駐外領事館申請H-1B簽證來回到美國。由於H-1B的工作開始時間是10月1日,學生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出行計劃。
有關「無工作時間(unemployment time)」的限制也適用於名額空檔期身份自動延長的學生嗎?
是的。這種90天的限制會在空檔期累計計算。
如果在生效日期,F-1學生沒有在OPT的允許期間內,在空檔期是否可以工作?
不能。如果在身份空檔期想要工作,那麼在工作許可的生效日期到來之時,F-1學生都應該在post-completion OPT的允許期間之內。
在名額空檔期身份自動延長期限內,符合要求的F-1學生是否可以申請STEM OPT的延期?
可以。但是請注意,如果名額空檔期身份自動延長期限一旦結束(如H-1B申請被退回、否決或者撤銷),就不能再進行這種申請,此時F-1學生進入60天離境準備期。
STEM專業學位
如果一個學生擁有STEM專業的本科學位,但是非STEM專業的碩士學位,那還可以根據自己的碩士學位申請OPT延期嗎?
臨時規定指出,「F-1學生的申請OPT延期的基礎是學士、碩士或者博士學位,專業必須是現在的指定STEM專業列表中的一種。
根據CFR 214.2的臨時規定,如果F-1學生獲得STEM專業的本科學位,但是非STEM的碩士學位,而且其現在的post-completion OPT正是基於其碩士學位,那麼就不能申請17個月的STEM OPT延期。
如果F-1學生的post-completion OPT是基於一個非STEM專業的碩士學位的,但是他/她未來的工作會和自己的本科STEM學位和非STEM專業碩士學位有直接聯繫,他/她可以申請OPT延期嗎?
在這種情況下,不可以。申請OPT延期的學位基礎就是STEM專業的學位。
在評論期內,ICE有可能把新的專業加入到指定STEM專業學位列表中嗎?
不會。但是,DHS會綜合收到的所有評論意見,並和其他相關政府工作部門共同商討是否應該加入新的專業。但是,DHS是在保證按照臨時規定的內容,確保OPT延期僅向美國短缺高級技術工人的技術專業的學生開放,確保國家的科技創新競爭力。
如果F-1學生有兩個專業的學位,他/她可以根據其中一個來申請STEM OPT延期嗎?
如果F-1學生有兩個專業的學位,並且其中之一屬於STEM專業,而且即將開始的工作也是跟這個STEM專業學位有直接聯繫,該學生就可以申請STEM OPT延期。
F-1學生可以用輔修學位來申請STEM OPT嗎?
不可以。
時限與匯報
F-1學生在什麼情況變化下必須向DSO匯報?
申請STEM OPT延期的學生必須在發生以下情況變化的10天內向DSO匯報相關情況:
學生的法定名字
學生的居住和郵寄地址
學生的電子郵件地址
僱主名稱
僱主地址
除此之外,這些學生還應該每六個月向DSO做一次確認報告,從STEM OPT延期開始日開始到學生的F-1身份失效日或者STEM OPT延期失效日(以失效早者為準)結束。確認報告應該包括學生的:
法定全名
SEVIS身份號碼(如有必要)
現在的郵寄和居住地址
現在僱主的名稱和地址
在現在僱主處開始工作的日期
學生應該向DSO咨詢以何種方式匯報變化。SEVP推薦使用電子郵件方式,因為這樣可以同時提供匯報證據和匯報日期。一些學校會有其他電子方式接受學生們的匯報,如直接通過網頁匯報。
學生應該記錄保存好所有提交給DSO的匯報,以及每次匯報的方式。
僱主應該如何通知學生所在的學校他/她在己處已經停止工作?僱主的匯報必須在學生停止工作後的48小時送達學校嗎?
學校一般會告訴學生如何向學校匯報停止工作的情況,學生應該把這些信息提供給僱主。如果學校沒有告訴學生應該如何匯報,僱主可以根據學生的I-20表上的學校地址把材料寄送給學校。
僱主應該提供學生姓名、SEVIS身份號碼和停止工作的日期。
僱主應該在學生停止工作後的48小時內寄出通知,但是並不要求其保證學校一定要在學生停止工作後48小時內收到。
關於失業期限的規定:
對失業期限有什麼限制?
處於完成後OPT的學生失業期最多不超過90天。
在名額空檔期延長OPT的學生僱員失業的最長期限也是90天。
OPT進行17個月延長的僱員有額外的30天的失業期限,一共是120天。
關於失業期限的計算包括2008年4月8日之前的失業期嗎?
不包括,失業期限的計算不溯及既往。
這一限制對在2008年4月8日之前已經開始了的完成後OPT怎樣適用?
對於在2008年4月8日之前已經開始OPT的學生來說,失業時間的累計計算只限於2008年4月8日之後。2008年4月8日之前的失業時間不予統計。
將同一學位的一個OPT分成兩部分完成的情況下,是否也受90天失業期限的限制?
不是,在這種情況下不受90天失業期限的限制。每一個新的完成後OPT都有獨立的90天失業期限。
怎樣計算失業時間?
在OPT開始生效到結束之前的時間裡,沒有滿足僱用資格的一天記為失業一天時間。唯一的例外就是新舊工作交替期間內可以有最多10天的時間不計入失業時間。
離境旅行對失業期限有什麼影響?
如果該學生是在OPT已經生效之後的無工作期間離境旅行,在美國境外的時間將被計入90或120天的失業期限。
如果是在僱用期間離境旅行(無論是有僱主的許可或者是作為工作的一部分),這部分時間不會被計為失業時間。
在OPT STEM延長期間,可以進行什麼樣的工作?
在獲得OPT STEM延長批准的情況下,申請人必須每週為參與了E-Verify系統的僱主工作至少20個小時,且工作職位必須與STEM學位有直接聯繫。
STEM學生可以進行多個STEM相關的工作,但每一個僱主都必須參與了E-Verify。OPT STEM延長期的學生也可以做志願者工作,但這工作與他們的身份無關。也就是說,志願者工作是允許的,但並不能成為維持F-1身份的條件。
怎樣表明從事的工作與學位內容直接相關?
SEVP建議學生保留以下證據:從事的特別職位、在職位上工作的時間、職稱、上級或相關管理人員的聯繫方式,以及工作的具體描述等。
如果從工作描述中不能明顯看出工作與學位的直接聯繫,SEVP建議學生獲得一封來自僱主的官員、上級或管理人員出具的該工作與其學位之間關係的證明信。
E-Verify
F-1 STEM學生在OPT延期時需要什麼E-Verify信息?
學生必須提供他/她的僱主姓名、E-Verify公司ID、或者根據I-765#17條使用指定的第三方機構進行信息查詢的情況下提供客戶公司ID。
僱主在哪裡獲得自己的E-Verify 公司ID 識別碼?
僱主的公司識別號碼保存在E-Verify登記時保存的諒解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MOU)的左上角。不能在MOU上找到公司識別碼的僱主可以登陸E-Verify系統運行報告。進入系統後,在報告菜單目錄下選擇「View Reports」,然後選擇三個可選報告中的一個。進入報告參數然後選擇Excel格式。公司識別碼就在報告的左上角。
如果僱主對提供給僱員公司E-Verify識別碼有擔憂,還會被要求提供嗎?
為了OPT的延期,僱主可以將E-Verify 公司識別碼提供給僱員或預期僱員。並沒有要求僱主必須提供識別碼, 但在沒有公司識別碼的情況下,I-765表格的填寫就不完整,OPT的延期申請就不能被批准。
如果一家公司為了僱用某一名新的F-1 OPT STEM學生員工的OPT17個月延長而加入E-Verify系統,那麼這個公司是僅僅需要對這一名F-1 OPT STEM僱員進行檢查,還是需要對所有的新僱員都要進行檢查?
只要僱主已經加入了E-Verify,就有責任對所有的新僱員進行資格檢查,其中當然也包括OPT17個月延長的F-1 OPT STEM僱員,而且必須完成所有MOU規定網站上的檢查。E-Verify系統的目的就是為例檢查雖有新僱員的是否符合僱用資格。如果僱主為了給F-1 OPT STEM僱員延長OPT加入E-Verify, 僱主可以不對這位F-1 OPT STEM學生的僱用資格進行核查,因為他/她原本就已經是公司僱員,而不是新僱員。但是,在STEM延長獲得批准之後,為了信息的完整性和工作的權威性,這位僱員的I-9信息需要更新到系統中。
指定的學校官員(DSO) 是否需要確認F-1 STEM學生預期的僱主是否加入了E-Verify?
不需要,不要求DSOs核查僱主是否加入了E-Verify系統;但是,鼓勵官員給學生建議,如果僱主沒有加入E-Verify OPT的延長申請會被拒絕。
如果F-1 OPT STEM學生目前為兩個僱主工作,如果他/她希望申請17個月延期的話,需要兩個僱主都參加E-Verify嗎?
是的,如果該僱員打算繼續為兩個僱主工作的話,兩個僱主就需要都加入E-Verify系統。此外,兩項工作必須都與STEM學科直接相關。
如果一個公司在一些地方加入了E-Verify,但在招收新僱員的州或地方並沒有加入,這樣可以嗎?
如果新員工工作地點沒有在MOU上,即使公司的其他部分參加了E-Verify也不能被認為僱主加入了E-Verify,這樣以來,F-1 OPT STEM僱員也不能進行OPT的17個月延期。
這種情況下僱主如果為了F-1 OPT僱員的OPT17個月延期加入E-Verify,有兩種方式或者以招聘新僱員的分部單獨簽訂MOU, 或者在總公司或其他分部已經簽訂的MOU上以附屬的名義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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