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們事務所遇到了一個非常有趣的案例——關於收養成年子女的移民利益。
劉小姐已經22歲,目前在一所美國大學讀書並即將畢業,F-1身份。她非常喜歡美國的生活。她學習非常努力,各科的成績也都特別優秀。在寒暑假期,劉小姐到美國各處旅行,感受美國的風光。臨近畢業,劉小姐目前在考慮她的工作和移民身份問題。
在考慮身份問題時,劉小姐研究了很多相關資料,最近她看到了一個關於收養的故事。這個故事是關於IBM前CEO 托馬斯 沃特森的女兒奧利弗的。托馬斯 沃特森先生在1993年去世,他為他的孫子們留下了兩份數百萬美元的信託基金。而當時,奧利弗和她的同性戀伴侶斯帕多已經一起生活了14年。奧利弗是如此愛她的伴侶,她希望斯帕多也能繼承她父親的部分財產。奧利弗突然想到一個好主意希望能夠讓斯帕多繼承到她父親的數百萬美元。1991年,奧利弗順利地收養了斯帕多作為自己的養女,雖然斯帕多其實比她還要大一歲。因此,斯帕多在法律上成為了奧利弗的養女,也就是托馬斯 沃特森先生的孫女。之後,斯帕多提出了繼承托馬斯 沃特森先生的基金的申請。但是最終,她的申請在訴訟中被拒絕。
從這個故事上得到靈感,劉小姐把這個故事講給了她的房東——56歲和藹可親的史密斯夫人。已經在一起居住了三年多的時間,非常喜愛劉小姐的史密斯夫人表示如果這樣能夠幫助劉小姐呆在美國,並為她申請綠卡的話,她非常願意收養劉小姐 作她的女兒。之後,劉小姐來到我們事務所進行咨詢,希望瞭解這個主意的可行性。
當然,根據法律規定史密斯夫人當然可以收養劉小姐。實際上,劉小姐都可以收養史密斯夫人,雖然史密斯夫人比她大很多歲。但是,如果涉及到移民利益的話,問題就不是那麼簡單了。
根據美國移民法,為收養的孩子進行移民申請的必要條件之一就是孩子必須不滿16週歲。劉小姐現在已經22歲,當然不能夠享有收養的移民權利了。
假設想,如果史密斯夫人在劉小姐16歲前收養了她,之後,劉小姐以F-1身份來到美國讀書,並和史密斯夫人一起生活了兩年的時間。史密斯夫人就可以給劉小姐提交I-130移民申請。作為直系親屬,如果這時劉小姐還不滿21歲,劉小姐就可以同時提交I-130和I-485申請。但如果劉小姐已經滿21歲, 劉小姐只有在等到有移民名額之後才能進行I-485身份轉換申請,轉換到永久居民身份。而在這段等待的時間裡,她必須維持F-1或其他有效的非移民身份。
經過咨詢,劉小姐瞭解到通過史密斯夫人的收養並不能解決她的移民問題。但因為她和史密斯夫人間的深厚感情,她們還是決定確定收養關係。之後,劉小姐開始找工作,希望在畢業之後申請H-1B工作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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