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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A 簽證 與 EB-1(c) 綠卡 的聯繫與區別

周健律師

L-1A 簽證和EB-1 綠卡都是為解決跨國公司內部高級管理人員調派需要而設計的。其中L-1A是應用於跨國調派來美的臨時工作簽證,而EB-1 則是基於調派的綠卡申請,因而兩者在很多實質要件要求上幾乎是一致的。具體而言,兩者都要求: 海外公司和美國公司之間應當存在被認可的股權聯繫; 調派人員無論在調派前後,所擔任的職務都應當屬於經理或管理人員; 調派人員在調派之前的三年之中曾經連續一年為跨國公司在海外服務過。在實踐中的確也普遍存在著跨國公司先為調派的高級管理人員申請到L-1A簽證,隨後又通過EB-1 為其申請綠卡的做法,因此,人們通常會認為,L-1A是EB-1 移民申請的必要條件,並且認為有了L-1A就能拿到EB-1 綠卡。

其實,這一認識是不完全正確的。L-1A雖然是EB-1較常見的前奏,但並不是EB-1 的必然要求。只要符合EB-1 的條件,即使調派人員從未持有過L-1A簽證,甚至是從來沒有進入過美國,都一樣可以通過 EB-1 取得綠卡。反之,即使調派人員持有L-1A臨時工作簽證,隨後提交的EB-1工作簽證也不一定就能夠獲得批准。

雖然L-1A與EB-1有極其近似的申請條件,但兩者畢竟不同。 最重要的一點便是EB-1的申請要求美國公司在遞交申請時必須已經「實質運作」一年以上。所謂「實質運作一年」是指在申請日之前的整一年時間內,該美國申請公司已具備了全面滿足EB-1 要求的規模,如果該申請公司只在該一年中的後期才達到這種規模,則不符合「實質運作」的標準。 該條要求的存在意味著,對於那些剛剛在美國設立起新分支機構的跨國公司來說,即使其他條件都符合,他們也不能直接通過提交EB-1的移民申請而將其海外主管調派至美國。所以這類公司往往會先考慮為其調派人員取得L-1A的身份,待公司符合了實質運作一年的要求後再提交EB-1 綠卡申請。

另外,在實踐中,許多跨國公司在調派海外高級管理人員到其美國公司服務時,還可技巧性使用多種可能的臨時工作簽證途徑,例如,某一高層僱員既滿足L-1A的要求,同時又符合H類簽證要求或者是E類簽證要求,出於對申請文件和時間需要等多種技術因素的考慮,公司可能會選擇為調派人員申請H類簽證或者E類簽證。如果這些H類簽證或者E類簽證的持有人及其公司都滿足申請EB-1 的條件,日後他們仍可以H或E身份提交EB-1 綠卡申請。

雖然L-1A簽證不是取得EB-1 的前提,但是不可否認的是, L-1A 簽證的取得通常都被認為是對於EB-1 綠卡申請的有利支持。因為理論上來說,由於L-1A和EB-1申請條件的相似性,移民局如果事先批准了L-1A簽證,就表明對以上三項條件滿足的認可,那麼在審查EB-1申請時,也應當同樣認可這三個條件的滿足。

在實踐中, L-1A簽證的成功並不能保證今後獲得EB-1申請的批准。在移民局看來,L-1A的審查只是非移民臨時性簽證審查。對於新的美國分支機構設立的審批時, 基於可行的商業計劃,初時L-1A審批比較容易。即使是其後的延期申請,在美國公司尚未全面達到所需的公司結構和業務運作要求,移民局還是可能先批准一年或兩年延期申請,以觀後效,在今後延期的時候再進一步審查。而EB-1 審查則是移民審查,一旦批准,就是永久性承認了資格,所以移民局審查要求更為嚴格,如果申請公司未完全符合EB-1 的全面要求,則即使之前的L-1A申請經過了批准,現在的綠卡申請也仍然很有可能被拒絕。

所幸的是,EB-1綠卡申請其實也並非L-1A持有人通往永久居民身份的唯一途徑。L-1A的管理人員如果難以達到EB-1的審核標準,還可以考慮通過PERM勞工證的方式申請綠卡,只是等待時間比EB-1 要更長。

綜上所述,L-1A簽證雖然可以成為EB-1的有利證明,但卻既非必要條件,也非EB-1成功的保障。申請人在為僱員提交EB-1 申請時必須認真準備有力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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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健律師是張哲瑞律師事務所(www.hooyou.com)的主任律師,在職業移民以及 國際商法領域有著八年多的執業經驗。周健律師在華東政法大學獲得了國際經濟法學士學 位,並在威斯康辛大學獲得了法學博士、法學碩士以及法律制度碩士學位。周健律師的 電子郵件為:jzhou@hooyo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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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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