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2條約投資商簽證主要是為了方便協約國公民暫時來美國對其僱主在美國的商業投資進行有效運作或管理而設立的簽證類別。這裡面的投資應該是積極的,可觀的,而且是可以給美國人帶來額外的就業機會的。
在E-2類別中,投資者的產業不需要已經建立完成。而在E-1類別中,貿易必須已經進行或者必須提供貿易在將來必然進行的合約證明。因此也就是說,E-2可以是進行中的投資,而E-1強調的是已經發生的實際貿易。
怎樣才叫做擔任至關重要作用( Essential Role)?
E2的簽證受益人必須在美國投資中擔任至關重要的作用,例如是主要投資人,或者是擔任監督管理職位的僱員, 或者是掌握了核心技能和商業訣竅的僱員。在任何一種情況下,申請人都必須是對所投資的產業的方向和發展有重要作用。普通勞工和無技能人士排除在外。
什麼叫做積極投資( Active Investment)?
投資是不是積極,要看投資是不是可以撤回的,以及是否具有真實的已經在運作的產業或公司。在商業意義上,投資者是要承擔一定的風險的。最低限度,公司在美國應有長期租用的辦公室。靜態投資或者在銀行的閒置資金排除在外。
在投資項目的實施過程中,可以利用一些法律技巧來規避風險。例如投資者可將資金放在代管帳戶或者給合同附加生效條件等方式建立必要的資金承諾,同時保留了在簽證申請被拒絕時能夠將投資撤回。例如:
什麼是可觀的投資?
所謂可觀的投資,首先要必須滿足業務成功運行的需要。投資必須在現有的或啟動所需總資本中佔有大的比重。這主要基於兩個因素:投資數額以及構成投資的財務事項的類型。
加拿大公民吉先生斥資80萬美元,連同他的中國搭檔投資30萬美元共同在伊利諾斯州從事傢具進口貿易。利用這110萬美元,他們租用了大倉庫存儲從中國進口了價值約100萬美元的傢具。他們還雇了5名僱員並計劃在不久的將來聘用更多。因為如果吉先生如果不能拿到簽證,他就會面臨業務失敗的風險。基於這種不可逆轉的投資形勢,簽證官非常痛快給了吉先生簽證。
創造工作機會
此外,投資不能僅僅產生足夠養家餬口的收入。它應該對美國的總體經濟產生效用,對解決美國的失業狀況有幫助。雖然法律對僱員人數沒有最低要求。但最起碼,投資應該為美國工人提供額外的就業機會。一旦累計投資總額超過了50萬美元,並且有了好幾位僱員,投資者就可以考慮遞交Eb5全家移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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