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文的上半部分,我們討論了EB-1C 和EB-5兩類別移民申請在性質以及資格要求方面的區別。這一篇裡,我們將從程序上對比一下這兩類投資相關的移民簽證。
1. 申請人資格
EB-1C I-140申請是由僱主支持的申請,也就是說符合條件的美國僱主是申請人,而僱員是申請的受益人。在提交EB-1C申請時,是由僱主提交I-140的職業移民申請。
而在EB-5申請時,投資者必須提交I-526申請。也就是說在EB-5中,個人投資者就是申請人,不需要僱主的支持,也無需以僱傭為前提。
2. 申請所需文件
EB-1C 申請中,除了申請表格,僱主還需要提交關於受益人的高級管理或執行人員職位的工作職責說明。同時,僱主還需要提供美國公司和海外公司間的控股關係的證明文件。美國實體和海外公司都要提供包括公司章程,稅表、銀行證明、主要貿易合同、樣品發票以及市場文件等商務文件,辦公室租賃合同,主要辦公地點的照片以及公司組織結構的說明等等。
受益人還需要提供文件證明他/她能夠勝任公司所提供的職位。
在EB-5申請中,申請人除了表格之外,需要提交文件證明,已經投資或者將要進行投資所需的資金來源合法。能夠證明資金來源合法的文件包括房屋或財產的買賣合同、銀行證明、股票、資產購置的證明、稅表、貿易操作記錄以及其他收入證明等。此外,投資者還需要提供新企業的存在證明,包括企業組織文件、公司條例、以及在美國進行商業運作的其他證明等。
此外,投資者還需要證明其投資能夠為美國工人創造至少10個工作職位。如果新公司已經聘用了僱員,就可以提交I-9表格以及稅表作為證明。如果還沒有,投資人也可以通過商業計劃來證明在未來的兩年內至少要聘用10名美國僱員。而「地區中心項目」的投資者則需要在證明已經或能夠在目標僱傭地區提供10個直接或工作職位以及相關的經濟分析說明,
3. 永久綠卡vs. 臨時綠卡
EB-1C 申請中,如果受益人及其直系親屬如果身在美國可以同時申請身份調整(I-485),而如果在境外,則要在I-140EB-1C批准後經簽證中心程序到美國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在收到簽證進入美國或身份調整申請批准後,他們就直接獲得了永久性綠卡,沒有任何附加條件。
但是,EB-5申請人則需要經過臨時綠卡時期。在EB-5申請批准後,申請人同樣可以根據自身狀況申請移民簽證或身份調整。但和EB-1C 不同的是,投資人最初收到的綠卡是臨時綠卡,只有兩年有效期。但在這兩年期限內,臨時綠卡的效力和通過EB-1C申請獲得的永久綠卡的效力是完全相同的。
為了撤銷臨時綠卡的限制條件,投資者(及其親屬)必須在綠卡到期前90天內申請條件的撤銷。投資者必須提交I-829「企業家申請附加條件撤銷申請(Petition by Entrepreneur to Remove the Conditions)」表格。除了I-829表格外,申請人還需要提交文件證明他/她已經完全滿足EB-5類別申請的所有條件,包括證明要求額度的投資已經全部投資到所設立企業,以及10個全職工作職位也已經提供。
在I-829申請等待期間,申請人具有合法身份;他們仍舊可以出入境。如果投資者申請撤銷條件的申請失敗,他/她的臨時身份就失去了。而如果成功的話,投資人將收到永久的無條件限制的綠卡。
總結:
從程序方面看,EB-5綠卡申請過程需要比較長的時間,並且在最初獲得了臨時綠卡後兩年還涉及了像條件撤銷這樣的不確定因素。但是EB-5獨特的優勢就在於可以通過投資「地區中心項目」滿足那些在美國沒有企業或者企業操作經驗的人的需求。當然,如果投資項目穩定的話,最終通過EB-5申請獲得永久性綠卡也是可以期待的。
因為無論EB-1C還是EB-5都涉及到非常複雜的商業以及法律問題,我們推薦公司或者申請人個人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挫折,在申請前最好能夠向有經驗的律師進行咨詢。
* 周健律師是我們張哲瑞律師事務所(www.hooyou.com)的主任律師,在職業移民以及國際法領域有著八年多的執業經驗。周健律師在華東政法大學獲得了國際經濟法學士學位,並在威斯康辛大學獲得了法學博士、法學碩士以及法律制度碩士學位。周健律師的電子郵件為:jzhou@hooyo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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