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因為美國經濟狀況不佳,很多外籍人士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一些影響,例如有些人被解雇了,不得不尋找新的工作。在這些人中,可能部分人已經遞交了移民申請或身份調整申請。在換工作的時候,他們可能需要瞭解一些相關的法律規定以盡可能地規避風險。我將在以下的文章裡談及這些法律規定。
身份調整申請,作為綠卡申請過程的最後一步,是身在美國的外籍者在遞交移民申請之後向移民局提交的由非移民身份調整到移民身份(永久居民身份)的申請。為了能夠提交身份調整申請,外籍者必須滿足幾個條件:身在美國,有可用的簽證名額,以及不存在法律規定的不能進行身份調整的狀況。
此外,在由僱主支持的I-140為基礎的身份調整過程中,申請人的狀況和環境不能任意變化,包括工作變動。例如,以EB-1傑出教授和研究人員,以及EB-2和EB-3兩類以PERM為基礎的身份調整申請人在身份調整申請提交後的前180天內不能換工作。
但在180天後,調整身份申請人就可以利用流動規則更換僱主了。這一來自21世紀美國競爭力法案(AC21)的流動規則,旨在解決目前美國對於熟練勞動力的需求以及目前身份調整申請處理時間過長的問題。
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無論申請人的I-140是否已經被批准,只要身份調整申請已經提交滿180天,並且在新工作和原本工作職位相同或相似的情況下,申請人就可以離開原本支持申請的僱主更換工作。
然而,這樣做有一定的風險:如果僱主撤回移民申請的話,身份調整申請就會被拒絕。而且,如果移民局對移民申請要求更多的支持材料的話,申請人的前僱主也可能不會幫助申請人進行回復,這樣將必然會導致申請被拒絕。
基本上來說,如果是由僱主支持進行的移民申請,只要更換僱主,都會給原本公司委託的律師帶來利益的考量和衝突。和受益人本身沒有任何利益關係的公司委託律師是沒有義務繼續幫助受益人進行身份調整申請的工作的。
面對這樣特殊狀況的申請人,為了避免風險,我們建議可以重新找一位代理律師,因為新的律師與申請人的前僱主沒有利益衝突,一般會盡量考慮申請人的利益。和流動規則相關的新的代理問題包括:向移民局提交新的G-28,以及按照流動規則通知移民局僱主的變更。而且,完全代表申請人利益的律師也會在推進移民局審理過程中做出更多的努力。
而這,恰恰是我們張哲瑞律師事務所能為大家做的。我們的律師在任何類別移民申請基礎上的I-485申請都有著豐富的經驗,並且能夠在I-485申請等待過程中為客戶提供各種有效的幫助和服務。從始至終,我們將為客戶提供最好的服務以協助大家實現美國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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