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建華
熟悉職業移民程序的人都知道,I-485申請批准後才可以拿到綠卡。而I-485申請批准的前提則是I-140職業移民申請的批准。當前對於中印兩國的EB-2申請人來說,I-140申請批准後需要有可用的簽證名額才能遞交I-485申請。要瞭解有關的的簽證排期信息,請點擊這裡。
然而不幸地是,在有些情況下,在申請人的的I-140申請已經獲得批准並且有簽證名額的情況下,I-485申請的處理還是會被延遲。一定程度的延遲是「正常」的。但「過分長時間的」延遲呢?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有沒有可能採用什麼法律手段呢?
過去,我們事務所曾經幫助一些錯過簽證名額的I-485申請人申請WOM。這些申請人有些甚至擁有批准的EB-1(a) 或者 EB-1(b) 申請。理論上來講,這些申請人的I-485申請處理不該有延遲。這種拖延,不僅僅對申請人本身,對他們家人的生活和工作也造成了很大的影響。
最近,我們幫助一位客戶成功申請了WOM。經過和張哲瑞律師進行咨詢後,該客戶在2009年10月決定委託我們進行申請,當時申請人從2009年9月再次開始有名額可用。
在分析這個客戶的背景後,我們認為這一申請偏弱。但是基於以下原因,我們還是決定提出動議:
- 雖然簽證名額才再次剛剛可用,但在2007年的幾個月以及2008年的2個月時間內該申請人都曾經有名額可用。
- 客戶在向我們尋求幫助的前兩年時間裡曾經進行了各種嘗試與移民局進行聯繫,包括預約面談、發信、打電話咨詢以及寫信聯絡國會代表。
- 在2008年4月,客戶的姓名調查就已經完成。
在這基礎上,我們相信申請應該能夠獲得比較積極的結果。
為了保證WOM能夠獲得批准,原告申請人必須表明已經用盡一切其他手段。沒有這些證明WOM很難成功。此外,還可能導致進入訴訟程序,對方律師可能會提出動議駁回申請。其他的一些因素也會被納入WOM的考量,例如有名額後申請處理的時間,申請人以及律師聯繫移民局的力度,提供給移民局處理案件的機會,移民局主張的案件拖延原因,以及申請人對I-485申請批准的需要等。為了進一步證明申請人已經用盡了所有可用的手段而移民局沒能履行職責,我們在客戶委託我們的一周後,向移民局寄出了「提交WOM以及判決令狀的意向通知」以及一封投訴信,提醒移民局我們準備提出訴訟。
I-485獲得批准是WOM的最終目標。在給移民局的意向通知中,我們告知移民局,客戶委託我們所代表其WOM相關事宜,提交了採用的所有措施證明文件, 並包括了過去的移民排期以證明客戶曾經有簽證名額可用。我們同時要求移民局加快審理客戶的I-485申請,並通知移民局,如在60個工作日內仍未收到批准結果的話,我們將採取法律措施。
在2009年12月2日,我們收到了移民局的確認,他們已經更新其CRM系統確認我們為客戶的獨家代理律師。
在2009年12月9日,我們致電移民局,被告知客戶的案件仍在審核中。根據我們過去的經驗,延誤通常是由安全問題造成。但這位客戶已經通過了FBI的姓名調查。這表明政府的安全系統要麼存在內部失誤,要麼存在其他低效率情況。
對於客戶來說,付諸法院既耗時又非常昂貴,因此,我們總是盡力先與移民局協調溝通案件情況。在2010年2月1日,我們在提交WOM前,就客戶的案件狀態又向移民局進行問詢。在與一位官員溝通後,我們瞭解到客戶的案件已經於幾月前開始初步裁決。然而,案件仍處於審核中。
在2010年3月24日,我們向聯邦地區法院提交了WOM訴訟。在此前的2010年2月2日到2010年3月24日期間,我們就客戶的案件狀態向移民局總共又提交了三次問詢。在2010年3月30日, 在提交WOM訴訟6天後, 我們客戶收到了郵件通知, 他和他家人的綠卡已經獲得批准。我們高興地看到,我們此前的諸多努力終於帶來了良好的結果。
我們的客戶對這一結果感到非常高興。在客戶發給張哲瑞律師的郵件中,他寫道: 「你能想像我們在等待5年後收到這個好消息的激動之情,太感謝這麼多幫助我們的好人,特別是你們的優秀律師!」
這其實並不是我們所做的第一個WOM訴訟,以前我們也做過類似的案子。其中有一個WOM訴訟遞交後三天,我們就獲得了I-485批准。如想瞭解更多,請參見文章:起訴移民局:綠卡三天獲批
還有一個WOM案子在提交意向通知兩周後,我們收到了我們WOM客戶I-485的移民局批准通知,客戶也同時收到了綠卡。如想瞭解更多,請參見文章:有備而戰,不戰自勝」-通過聯邦法院訴訟 一個月內批准I-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