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nn Greening律师
E类签证包括E-1和E-2两类,是外籍人士前往美国进行实质性贸易,或发展和指导企业的投资过程和运营的有效途径。
谁有资格申请E签证?
E-1(条约贸易商)签证和E-2(条约投资者)签证的基础是美国和另一个国家之间签有相关条约。因此,E-1和E-2签证的最基本的要求便是申请人具备签约国家的国籍。许多E-1和E-2签证所依存的条约可以追溯到几十年前,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能追溯到19世纪,例如美国和哥伦比亚的相关条约是在1848年签署的,而美国和伊朗的条约则是1957年获得批准的。
确认国籍
与美国签有相关条约国家的国民可以申请E类签证。不过,确认国籍可能有一些复杂,因为各国有不同的国籍法。比如说,在某些国家,出生在一国管辖范围内并不必然成为该国的国民。拥有双重国籍的人(即同时拥有美国公民身份和条约国公民身份)或美国永久居民身份的条约国国民也不能被视为符合E类签证申请条件的条约国国民。因此,在申请E类签证前,申请人或其代理必须先审查该条约国的国籍法及条约内容,以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E类签证的身份条件。
在涉及到私人公司时,公司的国籍取决于公司所有人的国籍。如果一个条约国国民持有该公司至少50%的股权,该公司便有资格申请E签证。如果公司是公开持股,那么便由公司成立的所在地确认它的国籍。
其他注意事项
关于E类签证的另一重要方面是,美国对可能参与到相关贸易和投资的国家或机构是否有制裁。虽然某些条约仍然有效,但美国和条约国的关系在条约批准后有可能发生了改变。例如,和伊朗之间的有关条约虽然还有效,但伊朗如今也是美国的制裁对象。仔细审查参与投资和贸易的所有银行以确保资本并非来自被制裁的金融机构是十分重要的。虽然俄罗斯本身并不是条约国,但在申请人来自欧亚地区国家的情况下,两个主要受到制裁的俄罗斯银行与其分行都需要被考虑。
当企业的所有权或结构发生变化时,也可能出现困难。例如,如果企业所有人放弃其国籍,则有可能导致相关的E签证无效。同样,并购也可以改变相关情况,让企业不再符合E签证的要求。
值得指出的是,虽然在美国的相关个人可以通过美国移民局(USCIS)申请转换成E类签证,但如果这些E身份人士出境旅游,则必须通过当地的美国领事馆,经过完整的申请程序才能获得E签证重返美国。领事馆官员并不会因为之前移民局的决定而批准申请。因此,这些案件将被视为全新的申请,并且根据领事官的评估,有遭到拒绝的风险。总之:移民局批准E签证的身份并不能保证该人士能获得美国领事馆对其E签证的批准。
我们可以提供帮助
在此之外,还有一些与E签证相关的其他问题。二十多年来,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的资深移民律师已成功帮助多名客户的E签证获批。如果您有意愿申请E签证,请通过info@hooyou.com向我们发送电子邮件咨询。我们的资深律师会竭诚为您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Lynn Greening律师是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休斯顿办公室的一名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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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驻加拿大温哥华、中国沈阳和巴西里约热内卢的前领事馆官员,吕思齐律师于2017年6月26日正式加盟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
在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吕思齐律师专长于领事处理程序案件(Consular Processing)和商业拓展。吕思齐律师还在TN类签证、E类签证、海关行政诉讼(货币没收,延期检验),以及海外金融合规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加入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之前,吕思齐律师曾在美国国务院作为中文和葡萄牙语外交官工作多年。他先后担任过美国驻加拿大温哥华、中国沈阳和巴西里约热内卢的领事馆官员,处理过30,000多件的签证案件,并且在海外领事事务相关的各个部门都曾工作过(欺诈预防、移民签证、非移民签证、美国公民服务部门)。
吕思齐律师将用他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最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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